《刑法》第21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栏目:深圳平湖律师
下一篇:离婚财产分配胜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