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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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MS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0年7月27日,童某到江某处购买铲车一辆,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40000元,货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还款时间截至2012年12月。后童某分三次陆续支付江某货款利息2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MS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判决 MS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MS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某货款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按本金40000元自2010年7月2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扣除已经支付的25000元)。 MS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邹超律师评 MS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在以民间借款纠纷的案由立案后经审理认定本案系由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转化而来,进而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童某2012年3月11日出具的欠条载明其截至2012年3月11日,尚欠江某人民币4万元,且同意转化为借款,并从2010年7月27日按月利率1%计息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其也未在法定撤销权期间行使相关权利,故其主张其仅欠江某本金3万元,法院不予采信。 MS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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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6: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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