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件
案件情况: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程款滞纳金纠纷一案,上诉人一审败诉,代理律师李洪明为其提出了以下上诉意见,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被告的身份不适格。
上诉人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隶属于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据属于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建筑公司。因此,上诉人在一审中被告的身份不适格,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非法分包,应为无效合同。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该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明显错误。
3、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被上诉人责任,且仍在质保期限内,证据充分确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显示,出现问题的部分属于被上诉人施工范围,被上诉人予以认可。发包人甲方大唐***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出具施工责任认证单明确了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人问题。此外,图纸的要求亦佐证了上述施工责任认证单的结论。
依据分包合同及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10月20,质保期为二年(至2013年10月20日)。质量问题出现于2013年的3月,仍在质保期内。此外,欠据约定质保金返还时间为质保期满一年后,预期返还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因此,质保金不应返还。
4、关于利息的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利息的计算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25日至2014年7月23日,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1条、123条、《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对该案的诸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诸多不正确之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00502号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请,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最后,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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