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治病所举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治病所举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原告杨甲与被告杨乙系父女关系,被告杨乙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0年结婚。2015年1月3日,被告杨乙因病需住院治疗,向原告杨甲借款6000元,并立下借条1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我爸杨甲人民币陆仟元整到桂林市医学院做手术,所借是实。”该借款至今尚未返还。被告杨乙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16日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乳导管原位癌、左乳腺腺病,施行了双乳肿物切除术+右乳房全切术+右腋窝前哨淋巴结活检术,开支医疗费24319.46元,被告杨乙在此次住院治疗前后,另外还开支了一些检查费用及医药费。被告刘某未为杨乙支付医疗费用。因被告杨乙未将借款归还,原告以杨乙和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杨乙和刘某共同偿还借款6000元。审理中,被告杨乙辩称,被告杨乙是在病情严重,被告刘某不给医疗费的情况下,向原告借款6000元属实。因自己无偿还能力,所欠原告的借款只能由刘某偿还或者砍伐变卖两被告家里山上的林木偿还。被告刘某辩称,杨乙去治病开始没有告诉被告刘某,准备出院时才打电话通知其。杨乙治病的医药费被告刘某愿意承担。但向原告杨甲借的钱因当时刘某不在场,原告杨甲与被告杨乙串通好来骗其的钱,对该借款不承认。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乙因病需住院治疗,向原告杨甲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属夫妻关系,被告杨乙在治病期间,被告刘某未为杨乙支付医疗费用,且刘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杨乙完全有能力支付其本人的医疗费用,被告杨乙与杨甲虽为父女关系,但所借款的金额与其医疗费开支及必需的生活护理费用基本相符,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杨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乙因治病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该借款现尚未返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刘某辩称借款其不在场,原告与被告杨乙系串通好来骗其的钱,因其未提供原告与被告杨乙恶意串通的相关证据,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乙、刘某返还原告杨甲借款60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认定上述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是该案处理的关键。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而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夫妻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进而认定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本案中,杨乙因治病需要而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借款时刘某不在场,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杨乙治病,且负有举证责任的刘某也未提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加以证实自己的主张,因此,该笔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该笔债务应由刘某夫妇共同偿还。B7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16: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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