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与谢**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生气之后常拿“离婚”二字来威胁时方,互相猜刻对方心理,谁也不理谁,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且持续至今。2005年5月,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提出,自己与谢**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分歧。双方感情已出现明显裂缝,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感情已破裂,现已无法挽回,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又扣昏后财产予以分割。
谢**提出,双方结婚多年,虽然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我国心昏姻法》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贴(1989年11月21日)列举了13种情形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这种列举方式也没有穷尽全部情况,也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中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及语言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需要互相扶持和互相理解、相互迁就和包容。若夫妻双方缺乏日常生活中最墓本的语言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互相猜忌对方,互相不理解对方,可想而知,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上的严重折磨和打击。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墓础,但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双方在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后,夫妻双方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缺乏夫妻间必要的沟通、交流和包容,缺乏互相迁就和理解。出现矛盾后,常拿“离婚”二字来要挟对方。北京离婚律师指出夫妻间长期的“冷战”,以致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脆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类型的夫妻生活,若继续下去,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精神折磨,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以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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