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案例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案例

 乔辉与窦晓兰于2004年6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乔雨生(5岁)与乔辉共同生活。离婚后,乔雨生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乔辉则于2005年4月再婚,别居他处。窦晓兰于2005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直接抚养乔雨生。oJ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窦晓兰提出,乔辉具备抚养条件而不履行抚养义务,由其父母代为抚养乔雨生,实质上是为自身的利益考虑,不愿孩子随其共同生活。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的。现有的抚养关系使孩子不能充分地享受父母亲情,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直接抚养乔雨生。oJ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乔辉提出,自己由于再婚,与孩子共同生活确有不便之处。但自己的父母愿意代自己抚养乔雨生,并且老人身体健康,具备抚养能力,自己也经常前往探望,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自己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目前的抚养关系对乔雨生的身,成长并无不利。而且孩子在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祖父母强烈要求继续抚养孙子女,变更抚养关系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oJ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品德.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而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包括:父母双方已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不能由祖父母代父丹履行抚养义务。oJ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应当亲自履行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祖父母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仅是帮忙性质的抚助,绝不能替代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在本案中,根据离婚判决,乔雨生随乔辉共同生活。乔辉虽然具备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条件,但并未让乔雨生与其共同生活,而是让其随祖父母生活。所以从现实情况来讲,严格地说,乔辉是未按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首先,乔辉的父母依法没有抚养教育小孩的义务;其次,祖父母这种帮忙性质的抚养不能替代乔辉给予乔雨生的父爱,更不能替代母爱。父母的抚养与教育是任何第三人包括祖父母都是无法替代的。乔辉虽然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但抚养教育并不仅仅指的是物质、经济上的给予,更多的应是身心的培育和引导。小孩来到世界上,父母就有责任让其健康地成长,这是作为父母对社会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作为小孩,他也有权利得到父亲、母亲双方的关爱与教育。oJ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生母,窦晓兰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也享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支持。乔辉作为判决确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条件却不对乔雨生尽充分的抚养教育义务,不让孩子随其共同生活,而让孩子的祖父母代为抚养,其实质是出于再婚后的考虑,不愿让前婚所生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婚姻律师指出在窦晓兰具备抚养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由窦晓兰直接抚养子女,由乔辉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用。oJ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08-05 22:04: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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