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情况下是否一定判决准予离婚?

婚外情的情况下是否一定判决准予离婚?

婚外情同包二奶一样,都不是法律用语。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离婚诉由第二项的表述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此类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外情的含义太过宽泛,若属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与他人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或者不太检点的“一夜情”等等,那都不是法律可以调控的范围,只有当此类行为越过道德伦理的底线,构成重婚或是构成非法同居时法律才能介入。Ud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最高法院1989年关于离婚标准的司法解释第八项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由此看来,新婚姻法对司法解释做了限制,将通奸这种过错理由删去,仅保留了非法同居与重婚两类情形作为离婚之诉。因为通奸很少有目击证人。通常涉及的是证据问题,除了取证困难外,通奸的抗辩理由也很复杂,如一方在酒醉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不是通奸的抗辩理由等等。按常人理解,通奸是指配偶任何一方与婚姻关系以外的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含义大致等同于婚外性行为。一般说来,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能完全涵盖通奸,因为通奸还包括一般婚外情等行为。若婚外情的行为足以构成重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除了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外,无过错方还可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若无过错方向法院刑庭起诉,过错方还将因重婚罪受到刑事制裁。但重婚涉及认定的问题,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比较罕见,大多为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仅是与他人同居,不构成重婚,一方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准予解除双方夫妻关系,此外,无过错方可同时向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若仅是一般违反道德伦理的一夜情或第三者插足等,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总之,是重婚还是非法同居还是一般的婚外情,定性不同,处理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法律介入的限度大致在是否构成“同居”,若仅是同居则要承担民事上的一些责任,若构成“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受到刑事制裁。Ud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08-05 22:04: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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